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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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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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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15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由于施工图是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由其对施工单位作出说明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施工单位理解施工图,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四)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Z2015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具有权威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任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

  第二,具有综合性,这种监督管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方面,而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并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系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① 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

  ② 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③ 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④ 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①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②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③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①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②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③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①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③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①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②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 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法律责任

  2Z201520产品质量法

  2Z2015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2Z2015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验的义务

  二、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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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7 09: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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