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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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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1.委托主体本文来源: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网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2.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3.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4.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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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9 10: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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