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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构成计控总结2006(五)
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的签定
一、 建设工程投标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得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设计或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招投标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一般可分为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投标(国外称为“交钥匙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招投标和设备材料招投标等四大类。
二、建设工程投标的范围和方式
1.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建设部部令要求,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可不实行招标。
2.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三、施工招标的内容与编制
按照国家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工程 按照国家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1.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围》(97年版)规定,施工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1.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2.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件”。
3.合同协议条款 包括:合同文件、双方一般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支付设备供应、设计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违约和索赔。
4.合同格式 包括:合同协议书格式、银行履行保函格式、履约担保书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5.技术规范。
6.图纸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包括: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量清单与辅助资料表、资格审查表。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施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编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说明评标原则和评价办法。
2.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赶工措施费计取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
9.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投标保证金额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
10.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11.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12.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13.合同协议条款的编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14.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15.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围》(97年版)规定,施工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1.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2.合同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件”。
3.合同协议条款 包括:合同文件、双方一般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合同价款与支付、支付设备供应、设计变更、竣工与结算、争议、违约和索赔。
4.合同格式 包括:合同协议书格式、银行履行保函格式、履约担保书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5.技术规范。
6.图纸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包括: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量清单与辅助资料表、资格审查表。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施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编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说明评标原则和评价办法。
2.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赶工措施费计取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
9.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投标保证金额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
10.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11.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12.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13.合同协议条款的编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14.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15.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
按照我国1995年1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如不具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设备招标文件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投标文件的基本标准、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4.主要合同条款,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和补充,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
在编制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时,要遵循如下规定:
1.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说明拟购买的货物及其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表、维修保修的要求,技术服务和培训的要求及付款、运输、保险、仲裁的条件和条款及可能的验收方法与标准,还应明确规定的评标时要考虑的除价格以外的其他能够量化的因素,以及评价这些因素的方法。
2.对原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澄清、勘误或内容改变,都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送给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并留给足够的时间使其能够采取适当的行动。
3.技术规格(规范)应明确定义。
4.关于投标有效期和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应使项目执行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评标及授予合同的工作。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应是投标截止时间,其有效期应持续到投标有效期或延长期结束后30天。
5.货物和设备合同通常不需要价格调整条款。如确需调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在招标文件内加以规定,其有效期应至少持续到预计的交货或接受货物日期保证期后30天。
7.报价应以指定交货地为基础,价格应包括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如为进口货物和设备,还要考虑关税和进口税。
8.招标文件中应有适当金额的违约赔偿条款,违约损失赔偿的比率和总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9.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0.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1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其已经投出的标书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须以书面文件确认其修改或撤回。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标书,则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十一、标底编制遵循的原则
1.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3.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要切合市场实际,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期限额内。
5.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预算包干费、措施等(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的风险金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的费用。
6.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7.标底编制完成后,必须及时妥善封存,不得泄露。
十三、标底编制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主要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来编制。
1.工料单价法
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按照预算定额(或概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逐项计算出工程量,再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按规定的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也就是标底的基础。
编制一个合理、可靠的标底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考虑以下因素:
(1)标底必须适应目标工期的要求,对提前工期因素有所反映。应将目标工期对照工期定额,按提前天数给出必要的赶工费和奖励,并列入标底。
(2)标底必须适应招标方的质量要求,标底的计算应体现优质优价。建筑产品从合格到优良,其人工和材料的消耗要使成本相应增加3%~5%左右。
(3)标底必须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并将差价列入标底。
(4)标底必须合理考虑本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将地下工程及“三通一平”等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费用正确地计入标底价格。
2.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法编制标底其各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确定后,再与各部分项工程量相乘汇总,即可得到标底价格。
(1)一般住宅和公用设施工程中,以平方米造价包干为基础编制标底。考虑到基础工程因素,平方米造价多以工程的±0.00以上为对象,基础及地下室工程仍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标底,二者之和构成完整标底。
(2)在工业项目工程中,结构复杂,用途各异,可按照分部工程分类,在施工图、材料、设备及现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经过科学的测算,得出综合单价。汇总计算出标底。
十八、报价技巧
报价技巧指在投标报价在采用一定的手法或技巧使业主可以接受,而中标后又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常用的报价技巧主要有:
1.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报价
遇到如下情况报价可高一些:
施工条件差的工程,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总价低的小工程;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总价低的小工程特殊的工程如港口码头等;工期要求急的工程,投标对手少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遇到如下情况报价可低一些:
施工条件好的工程,本公司有特殊经营要求的工程,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2.不平衡报价法
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在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的基础上,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a.能够早日结帐收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基础工程、土方开挖、桩基等)可适当提高。
b.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赚钱;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c.设计图纸不明确,设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含糊的,则降低一些单价,待明确后要求提价。
d.暂定项目,这类项目要在开工后再由业主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家承包商实施。肯定要做的项目所报单价可高些,不一定做的应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商施工时,就报低价。
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不平衡报价不宜采用过多和过于明显,以免引起业主反感。
3.计日工单价的报价
不计入总价的计日工单价,可以报高些,可在业主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多盈利。
4.可供选择的项目的报价
有些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业主可能要求按某一方案报价,再提供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报价,例如某住房工程的地面砖,工程量表中要求按25×25(㎝)的规格报价;另外,还要求投标人用更小规格砖20×20(㎝)和更大规格砖30×30(㎝)作为可供选择项目报价。投标时,除对几种地面砖调查询价外,还应对当地习惯用砖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将来有可能被选择使用的地面砖铺砌应适当提高其报价;对于当地难以供货的某些规格地面砖,可将价格有意抬高得更多一些,阻挠业主选用。
5.暂定工程的报价
暂定工程量有两种:一种是业主规定了暂定工程量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并规定所有投标人都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这笔固定金额,但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很准确,允许将来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因此,投标时应当对暂定工程量的单价适当提高。今后工程量变更不会吃亏,也不会削弱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另一种是业主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和数量,但并没有限制这些工程量的估价总价款,要求投标人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当将来结算付款时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如果单价定得高了,将会增大总报价,影响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如果单价定得低了,将会影响收益。可以采用用正常价格。如果承包商估计今后实际工程量肯定会增大,则可适当提高单价,可使将来增加额外收益。
十一、标底编制遵循的原则
1.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3.标底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格,要切合市场实际,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期限额内。
5.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预算包干费、措施等(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的风险金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的费用。
6.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7.标底编制完成后,必须及时妥善封存,不得泄露。
十三、标底编制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主要采用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来编制。
1.工料单价法
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按照预算定额(或概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逐项计算出工程量,再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按规定的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也就是标底的基础。
编制一个合理、可靠的标底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考虑以下因素:
(1)标底必须适应目标工期的要求,对提前工期因素有所反映。应将目标工期对照工期定额,按提前天数给出必要的赶工费和奖励,并列入标底。
(2)标底必须适应招标方的质量要求,标底的计算应体现优质优价。建筑产品从合格到优良,其人工和材料的消耗要使成本相应增加3%~5%左右。
(3)标底必须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并将差价列入标底。
(4)标底必须合理考虑本招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将地下工程及“三通一平”等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费用正确地计入标底价格。
2.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法编制标底其各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综合单价确定后,再与各部分项工程量相乘汇总,即可得到标底价格。
(1)一般住宅和公用设施工程中,以平方米造价包干为基础编制标底。考虑到基础工程因素,平方米造价多以工程的±0.00以上为对象,基础及地下室工程仍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标底,二者之和构成完整标底。
(2)在工业项目工程中,结构复杂,用途各异,可按照分部工程分类,在施工图、材料、设备及现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经过科学的测算,得出综合单价。汇总计算出标底。
十八、报价技巧
报价技巧指在投标报价在采用一定的手法或技巧使业主可以接受,而中标后又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常用的报价技巧主要有:
1.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报价
遇到如下情况报价可高一些:
施工条件差的工程,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总价低的小工程;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总价低的小工程特殊的工程如港口码头等;工期要求急的工程,投标对手少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遇到如下情况报价可低一些:
施工条件好的工程,本公司有特殊经营要求的工程,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2.不平衡报价法
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在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的基础上,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a.能够早日结帐收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基础工程、土方开挖、桩基等)可适当提高。
b.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赚钱;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c.设计图纸不明确,设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含糊的,则降低一些单价,待明确后要求提价。
d.暂定项目,这类项目要在开工后再由业主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家承包商实施。肯定要做的项目所报单价可高些,不一定做的应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商施工时,就报低价。
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不平衡报价不宜采用过多和过于明显,以免引起业主反感。
3.计日工单价的报价
不计入总价的计日工单价,可以报高些,可在业主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多盈利。
4.可供选择的项目的报价
有些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业主可能要求按某一方案报价,再提供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报价,例如某住房工程的地面砖,工程量表中要求按25×25(㎝)的规格报价;另外,还要求投标人用更小规格砖20×20(㎝)和更大规格砖30×30(㎝)作为可供选择项目报价。投标时,除对几种地面砖调查询价外,还应对当地习惯用砖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将来有可能被选择使用的地面砖铺砌应适当提高其报价;对于当地难以供货的某些规格地面砖,可将价格有意抬高得更多一些,阻挠业主选用。
5.暂定工程的报价
暂定工程量有两种:一种是业主规定了暂定工程量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并规定所有投标人都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这笔固定金额,但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很准确,允许将来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因此,投标时应当对暂定工程量的单价适当提高。今后工程量变更不会吃亏,也不会削弱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另一种是业主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和数量,但并没有限制这些工程量的估价总价款,要求投标人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当将来结算付款时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如果单价定得高了,将会增大总报价,影响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如果单价定得低了,将会影响收益。可以采用用正常价格。如果承包商估计今后实际工程量肯定会增大,则可适当提高单价,可使将来增加额外收益。
6.多方案报价法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有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7.增加建议方案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即是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者应提出更为合理、成熟、可操作性强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
8.分包商报价的采用
对于大型、专业强的需确立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商,在投标前应通过对多家分包商比较、选择,确定信誉好、实力强、报价合理的分包商,在其投标报价基础上,增加总承包商摊入的管理费,一交列入总报价中。
9.无利润算标
采用条件如下:
a.得标后可分包给索价较低的分包商;
b.对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无利,今后谋利;
c.无项目可做,难以维持生存。
二十、评标原则和程序
1.评标原则
(1)竞争优选;
(2)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4)反不正当竞争;
(5)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评标程序
评标可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是指初审和终审;三审是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评标只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
(1)初审
包括:①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②技术性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审和关键工序评审,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的评估;③商务性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核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2)终审
通过初审阶段后,筛选出若干个具备授标资格的投标单位,进行终审,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实行合理低标价的评标,可不进行终审。
(3)提出评估报告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
二十四、工程合同确定
1.固定合同价
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合同价又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2.可调合同价
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商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一年以上)的项目。
3.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使得建安工程总造价付给承包方的酬金随工程成本而水涨船高,不利于鼓励承包方降低成本,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金额确定的合同价
与上述方法不同之处仅在于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酬金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
采用上述两合同价方式时,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一些“补充条款”,以鼓励承包方节约资金,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采用这种合同价,首选要确定一个目标成本,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另外确定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方除从发包方获得实际成本、酬金补偿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此外当实际成本高出目标成本情况,若超过合同价的限额,还要处以一笔罚金。
此形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故应用较多。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在这种合同价中,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方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得到发包方的支付,并与发包方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方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发包方不予支付。此形式能够实施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二十五、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方法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表招标广告在尽量大的范围内征集供应商。公开招标对于设备、材料采购,能够引起最大范围内的竞争。
设备、材料采购的公开招标又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就是公开地广泛征集投标者,引起投标者之间的充分竞争,从而使项目法人能以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质量获得设备或材料。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商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内竞争性招标适合于合同金额小,工程地点分散且施工时间拖得很长,劳动密集型生产或国内获得货物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行政与财务上不适于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等情况。并且根据事先公布的评选标准,授予最符合标准且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2.邀请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这种方式也称为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一种不需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法。它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大,或所需特定货物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或需要尽早地交货等情况。
3.其他方式
设备、材料采购有时也可以通过询价、直接订购等非竞争方式选定设备、材料供应商。
二十六、设备、材料采购的评标
应根据1995年1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项目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30天。设备、材料采购评标中可采用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或百分评定法等四种方法。
1.综合评标价法
综合评标价法是指以设备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价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这种方法。评标时,除投标价格以外还需考虑运输费用、交货期、付款条件、零配件和售后服务以及设备性能、生产能力等因素。
2.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
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可采用以设备全寿命费用为基础评标价法。评标时应首选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
3.最低投标价法
采购技术规格简单的初级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其他技术规格简单的货物,可根据价格高低,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者。
4.百分评定法
按照预选确定的评分标准,分别对各设备投标书的报价和各种服务进行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评审打分的要素有:投标价格;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投标书中所报的交货期限;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备件价格和售后服务;设备的性能、质量、生产能力;技术服务和培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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