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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复习提纲——第八章 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保修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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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保修费用的处理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竣工验收;第二节竣工决算。

  重点难点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概述;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核定;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形式与程序;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和职责;
  7、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及作用
  8、竣工决算的内容;
  9、竣工决算的编制。

  新大纲要求

  (一)了解竣工验收的范围、依据、标准和工作程序;

  (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旧大纲要求

  (一)了解竣工验收的范围、依据、标准和工作程序;

  (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内容讲解

第一节 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概述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概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工业生产性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验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的活动。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作用
  (1)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确保项目按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使用。
  (2)通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使用手续,可以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为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提供重要依据。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施工阶段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
  (4)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良好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要环节。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任务
  (1)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论证、勘察和设计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最后的评价,对各自在建设项目进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客观的评价。
  (2)办理建设项目的验收和移交手续,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移交和保修手续等。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内容
  (1)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位置、勘察报告、记录;
  (2)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关键的技术试验、总体规划设计;
  (3)土质试验报告、基础处理;
  (4)建筑工程施工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管线强度、密封性试验报告、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仪表安装施工记录;
  (5)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修记录;
  (6)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图纸、工艺说明、工艺规程、技术总结、产品检验、包装、工艺图;
  (7)设备的图纸、说明书;
  (8)涉外合同、谈判协议、意向书;
  (9)各单项工程及全部管网竣工图等的资料。

  2.工程综合资料验收内容
  项目建议书及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件,项目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设计任务书。土地征用申报及批准的文件,承包合同,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执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

  3.工程财务资料验收内容
  (1)历年建设资金供应(拨、贷)情况和应用情况;
  (2)历年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
  (3)历年年度投资计划、财务收支计划;
  (4)建设成本资料;
  (5)支付使用的财务资料;
  (6)设计概算、预算资料;
  (7)施工决算资料。

  (二)工程内容验收
  工程内容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安装工程验收

  1,建筑工程验收内容
  建筑工程工程验收,主要是如何运用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验收,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位置、标高、轴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基础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垫层工程、砌筑工程等资料的审查,因为这些工程在“交工验收”时已验收;
  (3)对结构工程中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内浇外砌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审查验收;
  (4)对屋面工程的木基、望板油毡、屋面瓦、保温层、防水层等的审查验收;
  (5)对门窗工程的审查验收;
  (6)对装修工程的审查验收(抹灰、油漆等工程)。

  2,安装工程验收内容
  安装工程验收分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动力设备安装工程验收。
  (1)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指民用建筑物中的上下水管道、暖气、煤气、通风、电气照明等安装工程)应检查这些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安装时的材料、材质、材种,检查试压、闭水试验、照明。
  (2)工艺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生产、起重、传动、实验等设备的安装,以及附属管线敷设和油漆、保温等。
  检查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设备安装的位置、标高、机座尺寸、质量、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有负荷联动试车、管道的焊接质量、洗清、吹扫、试压、试漏、油漆、保温等及各种阀门。
  (3)动力设备安装工程指有自备电厂的项目,或变配电室(所)、动力配电线路的验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竣工验收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三)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投资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试生产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投资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论是属于哪种建设性质,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建筑安装工程统一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核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核定是政府对竣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带有法律性的手段,是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必须办理的手续。质量核定的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

  (一)申报竣工质量核定的工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竣工条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委托工程监理的工程,必须提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有关资料。
  (2)必须具备各方签认的验收记录。对验收各方提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进行返修的,应具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复验记录。
  (3)提供按照规定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4)保证竣工质量核定所需的水、电供应及其他必备的条件。

  (二)核定的方法和步骤
  (1)单位工程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自验,符合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后,提交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出等级,并向有关的监督机构提出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3)监督机构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后,按照国家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核定,经核定合格或优良的工程,发给《合格证书》,并说明其质量等级。工程交付使用后,如工程质量出现永久缺陷等严重问题,监督机构将收回《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4)经监督机构核定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发给《合格证书》,不准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返修后,再重新进行申报、核定。
  (5)在核定中,如施工单位资料不能说明结构安全或不能保证使用功能的,由施工单位委托法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由监督机构对隐瞒事故者进行依法处理。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形式与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形式
  (1)事后报告验收形式,对一些小型项目或单纯的设备安装项目适用。
  (2)委托验收形式,对一般工程项目,委托某个有资格的机构为建设单位验收。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1.承包商申请交工验收
  2.监督工程师现场初验
  3.正式验收
  4.单项工程验收
  5.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和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预验收情况报告和移交生产准备情况报告。
  (2)审查各种技术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预算,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会议记录,以及各种合同、协议、工程技术经济档案等。
  (3)对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复验和技术鉴定,审查试车规格,检查试车准备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系统的全部带负荷运转,评定工程质量。
  (4)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交工验收证书。
  (6)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国家验收鉴定书。

第二节 竣工决算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及作用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概念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指所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作用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采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的全部建设成果和财物状况。
  (2)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

  二、竣工决算的内容

  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两部分组成。

  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

  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表一般包括:竣工决算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两部分。除此以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结余设备材料明细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结余资金明细表等,将其作为竣工决算表的附件。

  大、中型和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生产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对工程总的评价。
  (2)资金来源及运用等财务分析。
  (3)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的上交分配情况。
  (4)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分析。
  (5)工程建设的经验及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竣工财务决算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要根据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分别制定。
  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竣工财务决算总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见书p387表。该表作为竣工决算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时使用,其格式按照中央级小型项目审批要求设计的,地方级项目可按审批要求作适当修改,大、中、小型项目均要按照下列要求填报此表。
  1)表中“建设性质”按照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所有建设项目均须经过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报批: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中央级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4)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三个月内应及时填报审批表,如三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2)大、中型建设项目概况表,见书p388表。该表综合反映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内容包括该项目总投资、建设起止时间、新增生产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建设成本、完成主要工程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基本建设支出情况,为全面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提供依据,可按下列要求填写: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址、主要设计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要按全称填列;
  2)表中各项目的设计、概算、计划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计划等确定的数字填列;
  3)表中所列新增生产能力、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的实际数据,根据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填列;
  4)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单位面积造价、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单位投资增加的生产能力、单位生产成本和投资回收年限等反映投资效果的综合性指标,根据概算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分别按概算和实际填列;
  5)表中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为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应根据财政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的有关数据填列、按照财政部印发财基字[1998]4号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十规定》的通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工器具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构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
  ②待核销基建支出是指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对于能够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③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是指非经营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其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投资支出,对于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6)表中“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日期、文号”,按最后经批准的日期和文件号填列;
  7)表中收尾工程是指全部工程项目验收后尚遗留的少量收尾工程,在表中应明确填写收尾工程内容、完成时间,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并加以说明,完工后不再编制竣工决算。

  (3)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见书p390表,该表反映竣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它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落实节余资金,并作为报告上级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拨款的依据。此表采用平衡表形式,即资金来源合计等于资金支出合计。具体编制方法是:
  1)资金来源包括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借款、上级拨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级拨入资金和企业留成收入等。
  ①项目资本金是指经营性项目投资者按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筹集并投入项目的非负债资金,在项目竣工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②项目资本公积金是指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收捐赠的财产、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③基建收入是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的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在表中基建收入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后的实际纯收入填写。
  2)表中“交付使用资产”、“预算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其他拨款”、“项目资本”、“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等项目,是指自开工建设至竣工至的累计数,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写。
  3)表中其余项目费用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写。
  4)资金支出反映建设项目从开工准备到竣工全过程资金支出的情况,内容包括基建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库存器材、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预付及应收款以及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和库存固定资产等,资金支出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5)补充材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本投资借款额,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写;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写:“基建结余资金”反映竣工的结余资金,根据竣工决算表中有关项目计算填写。
  6)基建结余资金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
  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金+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基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4)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见书p391表。该表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的情况和价值,作为财产交接、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小型项目不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直接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大、中型项目在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的同时,还需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具体编制方法是:
  1)表中各栏目数据根据“交付使用明细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各相应项目的汇总数分别填写,表中总计栏酌总计数应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中的交付使用资产的金额一致。
  2)表中第2、6、7、8、9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数据相符。

  (5)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见书p392表。该表反映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及其价值的明细情况,是办理资产交接的依据和接收单位登记资产账目的研究,是使用单位建立资产明细账和登记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大、中型和小型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此表。编制时要做到。齐全完整,数字准确,各栏目价值应与会计账目中相应科目韵数据保持一致。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具体编制方法是:
  1)表中“建筑工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名称填列其结构、面积和价值。其中“结构”是指项目按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等结构形式填写;面积则按各项目实际完成面积填列;价值按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价值填写。
  2)表中“固定资产”部分要在逐项盘点后,根据盘点实际情况填写,工具、器具和家具等低值易耗品可分类填写。
  3)表中“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实际交付的名称和价值分别填列。

  (6)小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见书p393表。由于小型建设项目内容比较简单,因此可将工程概况与财务情况合并编制一张“竣工财务决算总表”,该表主要反映小型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和财务情况。具体编制时可参照大、中型建设项月概况表指标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指标口径填写。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

  建设工程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其具体要求有: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四)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分析时,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然后将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和其他工程费用逐一与竣工决算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及批准的概算、预算指标、实际的工程造价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竣工项目总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并在对比的基础上,总结先进经验,找出节约和超支的内容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
  (1)主要实物工程量。
  (2)主要材料消耗量。
  (3)考核建设单位管理费、建筑及安装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1)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
  (2)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发生的费用记录;
  (3)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4)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5)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要求。
  (1)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保证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2)积累、整理竣工项目资料,保证竣工决算的完整性。
  (3)清理、核对各项账目,保证竣工决算的正确性。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步骤
  1.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资料
  2.清理各项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
  3.填写竣工决算报表
  4,编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说明
  5,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6.清理、装订好竣工图
  7.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四、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新增资产价值的分类
  按照新的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五大类。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1500元或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流动资产按资产的占用形态可分为现金、存货、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

  3.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主要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

  4.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5.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和冻结物资、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二)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项目,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服务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分摊时,什么费用应由什么工程负担应按具体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2.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
  (1)货币性资金。货币性资金是指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受益单位收取的款项;预付款项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定金或部分货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一般情况下,应收及预付款项按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时的成交金额入账核算。
  (3)短期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股票和债券根据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分别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确定其价值。
  (4)存货。存货是指企业的库存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存货的形成,主要有外购和自制两个途径。外购的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投资者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时,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2)企业自创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3)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持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作价。
  4)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2)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专利权的计价。
  2)非专利技术的计价。
  3)商标权的计价。
  4)土地使用权的计价。

  4.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价值的确定
  (1)递延资产价值的确定。
  1)开办费是指在筹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的费用,主要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员工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于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价值可按其账面价值确定。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应在租赁有限期限内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2)其他资产。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按实际入账价值核算。

  内容提要:本讲主要内容--第二节竣工决算;

第三节 保修费用的处理

  重点难点

  1、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2、建设项目保修;
  3、保修费用及其处理。

  新大纲要求

  (一)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二)掌握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旧大纲要求

  (一)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二)掌握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一、建设项目保修

  (一)建设项目保修及其意义

  1.保修的含义
  项目保修是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到建设单位或用户进行回访,对于工程发生的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直到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

  2.保修的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对于完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地作用。

  (二)保修的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保修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2.保修的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三)保修的操作方法

  1.发送保修证书(房屋保修卡)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最迟不应超过3天到一周),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目前在国内没有统一的格式或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拟定并统一印刷。保修证书一般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简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
  (2)保修范围和内容;
  (3)保修时间;
  (4)保修说明;
  (5)保修情况记录;
  (6)保修单位(即施工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等。

  2.要求检查和保修
  在保修期间内,建设单位或用户发现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现问题,是由于施工质量而影响使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的有关保修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地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作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尽快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产权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3.验收
  在发生问题的部位或项目修理完毕后,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认,此时修理工作完毕。

  二、保修费用及其处理

  (一)保修费用的含义
  保修费用是指对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出。

  (二)保修费用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在保修费用的处理问题上,必须根据修理项目的性质、内容以及检查修理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区别保修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保修的经济责任的确定,应当由有关责任方承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经济处理办法。
  (1)承包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可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同有关方解决。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承包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承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在保修期间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有关责任企业应当依据实际损失给予实物或价值补偿。质量缺陷因勘察设计原因、监理原因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根据民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在保修和赔偿损失之后,向有关责任者追偿。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因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的原因、施工的原因、监理的原因产生的建设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失的,以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损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以上各方提出共同赔偿要求。有关各方之间在赔偿后,可以在查明原因后向真正责任人追偿。
  (7)涉外工程的保修问题,除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外,还应依照原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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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1 10:4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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