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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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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正在备考,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整理“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不转移占有)

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且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着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质押(移交占有)

1.质押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质押的分类: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①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②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五)定金:

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建设工程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在建设工程中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为保证书。

(一)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第3种没收保证金方式见招标部分)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是承包人通过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发包人开具的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担保书。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与FIDIC不同,FIDIC包括保修期)

(三)施工预付款保证:

发包人一般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帮助承包人解决前期施工资金周转的困难。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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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0: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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