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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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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正在备考,泛普软件-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整理“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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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0: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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