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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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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考试大纲

  了解: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违约责任。

  熟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掌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知识点分析

  一、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上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二、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在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②对监理人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

  2.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合同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附加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②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①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

  ②对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三、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四、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五、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作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②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③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三个方面。

  2.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收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证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施工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六、违约责任

  1.违约赔偿

  (1)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②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③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的时限承担责任。

  七、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具体应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2.附加监理工作酬金

  (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监理服务天数

  (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3.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

  4.奖金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5.支付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用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生效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2.变更

  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一次附加的工作。建设工程中难免出现许多不可遇见的事项,因而经常会出现要求修改或变更合同条件的情况。

  3.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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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11: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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