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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细化《旅游法》关于旅游购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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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新草案细化了《旅游法》关于旅游购物的规定: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对于邮轮旅游、网络旅游等热点也做了新的规定。

    据悉,经修订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

    关于备受关注的购物,上海此次新草案从保护双方利益角度出发,对《旅游法》做了细化,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制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既包括出发前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相关条款,也包括在旅游途中所做的补充书面约定。

    此外,新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购物还应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旅游者拒绝接受指定购物场所及另行付费项目为由,拒绝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团费、另行收取费用。

本文来源:泛普软件  责任编辑:CY143  

发布:2007-07-07 13: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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