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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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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建质安总〔2015〕53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管理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了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降低建设工程扬尘对空气质量和市容环境的影响,现将加强施工扬尘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治理5个100%,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裸土物料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施工100%喷淋。实现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自工程前期准备至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2.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即总承包单位进场以前,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配备管理人员,准备控尘所用材料,对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3.桩基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针对桩基施工阶段的施工特点,负责组织桩基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做好防尘控尘工作。

  4.工程施工阶段,即总承包单位正式进入现场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5.工程后期配套阶段,建设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组织配套工程各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针对配套工程的施工特点,统筹协调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顺序,做好工作部署,落实扬尘治理工作。

  (二)桩基施工单位职责

  桩基施工阶段,桩基施工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之一,应结合自身施工特点,制定控尘方案,落实各项控尘措施,执行施工扬尘治理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扬尘。

  (三)总承包单位职责

  工程施工阶段,即总承包单位正式进入现场以后,施工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总承包单位应牵头制定项目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工程进入后期配套施工阶段后,总承包单位在撤场前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扬尘治理工作。

  (四)分包单位职责

  分包单位在自己承揽的工程范围内,对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统一安排,合理组织生产,落实本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做好与其他分包单位的衔接,有效抑制扬尘产生。

  (五)监理单位职责

  1.桩基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对桩基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桩基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特点做好相应的防尘控尘工作,对不合格项做好跟踪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2.工程施工阶段,即总承包单位正式进入现场以后,监理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监理单位要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方案的具体要求,组织各参建单位对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不合格项做好跟踪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3.工程后期配套阶段,监理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对配套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根据自身施工内容做好相应的防尘控尘工作,对不合格项做好跟踪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六)配套施工单位职责

  工程后期配套阶段,配套施工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应按照建设单位统一部署,合理安排自身施工内容,执行施工扬尘治理的相关规定,落实防尘控尘措施。

  (七)监督部门职责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每一个工程自始至终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企业扬尘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思想重视程度,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到位,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相关措施标准;不断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未达标项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项目予以停工处理并进行处罚;做好督查记录,对施工扬尘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研究。

  三、治理措施

  (一)专人专责。各参建单位必须确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一个项目确定一名执法人员负责工地扬尘的监管工作。责任人对自己负责工程的扬尘防治措施进行不间断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不达标项及时督促整改。

  (二)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熟悉掌握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项目部要利用农民工夜校,每周开展一次施工扬尘治理培训教育活动,使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能够积极主动地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建立检查机制。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单位每日对现场进行清扫整理,并定期组织自查、互查;建设单位每周应对现场进行联合检查;监管部门每月应对所监督项目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对违规现象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等先进设备,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现场的扬尘违规行为。

  (四)建立工作例会及通报制度。项目部应建立周例会制度,对本工程涉及的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产生的问题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应建立月度通报制度,以月度印发全市通报,对全市建筑扬尘工作进行总结,通报一批问题项目和违规企业。

  (五)实行扬尘治理工作公示制度。每一个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扬尘治理工作公告牌,明确开工竣工日期、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阶段、扬尘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示联系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

  (六)科技治尘。创新扬尘治理新招法,特别对现有道路施工工艺进行改进创新,尝试采用土壤固化技术取代苫盖,探索土方开挖水土分离、传送带装载等工艺,用技术手段控制扬尘源头。

  (七)落实网格化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职能。按照“月检查、季督查、年考核”的原则,完善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扬尘治理作为区县考核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八)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12319城建服务热线”治理施工扬尘举报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和主要报纸等媒体上,定期对扬尘治理工作较好的企业和区县进行正面报道,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时曝光。

  四、责任追究

  (一)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未达到《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标准要求的项目和单位,按照上限一律处罚10万元。并对未按时限整改到位的进行按日计罚。

  (二)施工扬尘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对不按规定进行控尘防尘的项目,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工程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均应按照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对不按要求完成扬尘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上限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凡是发现扬尘治理未达标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由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在验收合格前禁止一切生产活动;对施工扬尘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主体单位,约谈企业负责人,企业列入黑名单,并计入企业诚信体系,限制招投标。

  (三)市、区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每级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哪一级出现问题就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通过督查发现监督检查工作不利的,将约谈单位(部门)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5年7月7日

发布:2007-07-14 10: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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