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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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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建工〔2015〕8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8日

  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精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考评工作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预防能力,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过推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管理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制。先行在安全标志、现场围挡、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公示标牌、临边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防护棚、电梯井操作平台、大气扬尘整治等实施标准化。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标准化、安全检查标准化、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标准化,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考评的主体、对象及考评依据

  (一)考评主体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监管权限实施。

  (二)考评对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省内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三)考评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标准。

  四、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考评等级及评定标准

  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如下:

  1、优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评定为“优良”:

  (1)按规定开展了自评工作且《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月自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的;

  (2)文明施工:安全标志、现场围挡、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公示标牌符合标准要求。安全生产:临边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防护棚、电梯井操作平台等标准化工作开展效果明显的;

  (3)开展扬尘整治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4)劳务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符合规定的;

  (5)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6)考评抽查中存在的问题已进行处理的。

  2、不合格。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月自评分有一个月自评分在70分以下的;

  (3)文明施工:安全标志、现场围挡、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公示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安全生产:临边洞口防护、通道口防护、防护棚、电梯井操作平台等标准化工作未开展的;

  (4)未开展扬尘整治工作的;

  (5)劳务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不符合规定的;

  (6)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考评期内受到安全监督机构2次或以上停工整改的或予以行政处罚的;

  (7)项目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未停工整改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8)考评抽查中存在的问题未进行处理的;

  (9)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10)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

  3、合格。不属于上述1、2情况的,为合格。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据施工特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考评程序和要求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项目自评。项目自评由项目自评机构组织实施。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吸纳专业承包企业参加项目自评。

  (2)项目自评机构根据现行进度对所发生的分项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督促项目及时整改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3)在工程的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阶段性评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审核评分情况并签署意见。

  (4)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项目及时整改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签署意见。

  2、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

  (1)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资料,主要包括:项目阶段性自评结果及整改情况;项目每月自评情况汇总;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2)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抽查阶段性自评工作的真实性,并做好考评监督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整改落实,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签署意见并及时反馈。

  (3)考评主体在竣工验收前根据项目自评资料,结合日常监管情况,依据建筑施工项目考评标准评定项目标准化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自评机构组织实施。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2)及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2)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3)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4)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5)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考评主体考评。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每三年考评一次。

  1、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评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企业未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评或未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4)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六、考评结果应用

  (一)建筑施工项目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将记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考评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依据。

  (二)对施工项目考评达到优良的,方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青海省优质工程“江河源杯”及国家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AAA”奖项。

  (三)对施工企业考评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五)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项目及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网站上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揽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应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5月)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并对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宣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宣贯工作,组织员工开展培训,制定标准化图集,通过定型化、工具化的实施,逐步完善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标准化。

  (二)实施阶段(2015年6月1日起)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如实开展考评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在建项目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自评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制定自评工作流程,以安全生产为主要抓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在标准化考评中的职责,督促企业切实开展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对考评工作进行宣贯,扎实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广泛宣传,通过培训、讲座、现场会、悬挂横幅、印刷宣传材料、宣传栏等方式,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企业全体人员了解标准化工作的要求。要坚持样板引路,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成果,扩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增强实际效果。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该项工作,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督促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企业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改进自评工作,提高工作实效和管理水平;考评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考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四)加强信息报送。项目安全生产考评工作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10日内,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本地区安全考评及检查情况,报省住建厅。

  附件:1、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2、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3、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发布:2007-07-14 10: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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