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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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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建建通[2015]132号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建设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使用的起重设备越来越多,由于对“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不完善,部分检测行为不规范,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我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范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等规定,通知如下:

  一、 规范资质资格管理

  凡从事“两工地”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乙类或丙类)。

  对入黔省外“两工地”检测机构的核准类别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五条规定执行。

  取消《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备案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不再实施备案管理。

  二、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一)检验检测委托。检验检测应当由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委托,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检测费用。起重机械安装实行分包的,不得由安装单位委托。

  (二)检验检测回避。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维修保养单位、生产制造单位有利害关系。

  (三)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对具体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

  (四)检验检测内容。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等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规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五)检测数据和报告。检验检测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应按照有关规定记录,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由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签字,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数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检测不合格处置。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委托单位、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还应在24小时内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可采取直接送达、邮政快递、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报送方式,各部门不得拒收。

  (七)档案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明确专人负责,将委托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入黔省外检测机构应将该部分档案保存在贵州的办公场所,直至项目完工方可向总公司移送。

  三、规范现场检验检测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经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进行验收。未经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使用单位在检验检测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申请,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检验人员岗位证书和检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方可开展检测检验。

  (三)检验检测机构在现场检测时,监理单位应按照检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监督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3.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4.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三)对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应重点对检测机构、人员资质资格,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日

发布:2007-07-14 10: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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