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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复工检查的通知
宁建质安发[2015]08号
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复工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系列政策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参建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我区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处于受控状态。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八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2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4年3-4月组织开展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复工暨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责任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年工程质量合格受控,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检查范围
2015年在建的保障性住房、自治区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生态移民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检查的时间及方式
2014年3月25日至4月底,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2015年3月下旬至4月15日,为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组织对越冬工程进行全面自查阶段。施工单位要开展项目部和公司两级检查。
2.第二阶段:2015年4月1日至4月20日,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检查阶段。
3.第三阶段:从2014年4月21日至4月30日,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督查阶段。重点检查各市县(区)第一季度组织本地区建设监管人员和建筑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年政策法规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开展情况,对辖区工程履行复工程序进行抽查,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进行督查,同时对2014年度发生安全事故、质量投诉较多以及不良行为通报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相关单位、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警示教育。
四、检查内容
(一)建筑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是检查工程建设各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依法招投标情况、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和有无转违法分包包挂靠行为。二是检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签署情况,技术资料、管理文件上加盖注册人员注册章情况。三是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落实情况。四是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无企业隐患排查和跟踪整改记录,有无项目部隐患排查和跟踪整改记录。对盲区、死角排查治理是否到位。五是检查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六是检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质量员、安全员、特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施工现场质量方面
一是进场材料合格情况,原材料进场检验、试验情况。二是施工记录和质量验收记录落实情况。三是钢材、混凝土、墙体材料、防水材料、外墙保温材料质量情况。四是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常见问题治理开展情况。
(三)施工现场安全
一是深基坑全过程、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等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包括重大危险源公示公告制度、方案编制、交底、验收等管理程序是否到位。二是起重机械安拆维护保养、检测验收情况。三是脚手架架体防护、临边防护情况、安全网情况。四是消防安全。现场临建必须达到A级防火不燃要求。五是建筑施工标准化创建情况。
(四)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商品混凝土方面
一是勘察、设计单位落实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二是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情况,专项方案审批、旁站监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监理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三是进场材料检测报验送验情况。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情况。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执行情况。四是商混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在建工地进行全数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和跟踪整改、处罚台账。着力规范本地区建筑市场秩序和质量安全行为。要把春季复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与“质量安全年”“八项治理行动”等专项整治相结合,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不履行自查自纠主体责任,没有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农民工两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未落实管理程序,进场材料不合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使用不合格安全网,现场临建不符合防火要求或存在较大火灾隐患,重大危险源未公示公告,不上报复工情况等,存在上述“十条禁令”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得复工。
(二)落实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要求,于春季复工前,针对承建工程,补齐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所有技术资料和管理文件,注册人员在签字的同时要加盖注册章。各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要以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治理两年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要长期到岗履职,对有一人长期不到岗履职,或无工资关系,或无社保关系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 ,对涉及的企业认定为转包,涉及到的个人认定为挂靠行为,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2.项目经理要带头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带班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对存在不到岗履职等问题的项目经理,依据分值管理办法进行扣分。
3.承建工程的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企业负责人亲自带队,每月至少1次对承担的在建工程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并将管理相对更薄弱的盲区、死角工程作为自查自纠的重点。
(三)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监理企业要对承接项目派驻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并长期到岗履职,重点监督施工企业等落实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情况。对施工现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下达《工程监理通知单》或《暂/停工令》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的,或检测、商混等其他责任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按要求进行投诉举报的,免除对监理企业处理。
(四)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要齐抓共管、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要通过“现场抓、抓现场”等方式,强化问责,形成倒逼机制,对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不履行职责;工程实体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等质量不达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施工现场使用劣质钢管、劣质扣件;不达标的安全防护网;起重机械未办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等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停工的停工,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绝不能心慈手软,要切实把工程质量搞好,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全区将实施差别化督查,对春季复工组织、落实不力的地区、企业和项目,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该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部分。对春季复工落实好的地区、企业,在全区进行通报表扬,对企业诚信体系加分,记载良好行为记录。
附表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附表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
附表3: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附表4:安全综合检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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