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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
建科[2004]8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实现“通知”中制定的2004年到2006年的资源节约活动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活动
建设系统涉及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与能源、水、土地、原材料等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关系密切。
近年来建设系统在积极推动节水、节地和建筑节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单位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建设行业的资源浪费现象仍然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城乡规划使用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侵占公园绿地等。二是有些地方盲目发展高耗水、高耗能的项目如大草坪、水景观等。同时,能源浪费、城市供水管网漏水等现象严重。三是建筑能耗高,是相同气候条件发达国家的2-3倍,但舒适性却很差。四是建筑材料浪费现象严重,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低,每年生产实心粘土砖毁田达20多万亩。
建设系统资源节约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领导必须认识到建设系统开展资源节约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推进资源节约活动。
二、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活动的三年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
1.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各种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切实提高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2.城市节约用水方面:强化节水管理,完善节水法规;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活动;力争新增工业用水的一半靠节约用水解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降低率大于3%;城市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明显提高;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平均减少到12%。
3.建筑节能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方面: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60%;其中三北地区和东部沿海城市、省会城市达到80%以上;城市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80%,其中东部沿海城市、省会城市达到90%以上;启动三北地区大中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基本要求
1.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城市的规划、建设相结合。
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以建设生态城镇为目标,以科技手段为支撑,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宗旨,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引导和推进。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时,应合理规划,突出节水、节地、节能的指导思想和强化相关的规划内容;在旧城建设中,要坚持合理置换土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要制定生态城镇的标准,指导新区开发和小区建设;在城市建设管理中,要重点做好节约用水与污水回用、垃圾资源化、建筑能效提高的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建设资金的安排中予以倾斜,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建筑业相结合。
当前主要抓好170个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使用新型墙材的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筑标准制订、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督查;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为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制定配套的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和节点构造图集,积极促进新型墙材的应用。
3.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相结合。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十一五”建设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节水、节地和建筑节能技术纳入重点领域,在项目立项、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国际合作引进技术等,推动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的技术进步,尽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大力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与设备(包括洁净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先进的供热制冷和节水技术与设备,并积极推广应用。组织污水回用、垃圾资源化和建筑节能工程的重大技术示范,并对示范的成果进行有效的扩散。通过制定推广限制淘汰技术目录、发布技术公告等方式,加快推广先进高效的资源节约技术与产品,限制、淘汰高资源消耗的落后技术与产品,提高建设系统资源节约的整体技术水平。
4.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与环境综合整治及创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等相结合。
要将资源有效利用作为进行人居范例奖评比和创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等的基本条件。建设部将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考核评比中也要将相关内容作为基本条件。
三、强化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把好资源有效利用关
(一)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1.各地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端正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2.要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方式以及合理容量。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必须严格保护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城市的发展应当统筹考虑资源环境的最终极限和边际效益。
3.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重视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规划编制要突出各类资源保护利用和空间管制。要引导和鼓励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实现区域共建共享。
4.要完善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划编制、审批和调整的过程要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治理、社会监督、全民参与。通过法定程序来减少规划审批和调整的随意性。
(二)依法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大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节约和合理用地
1.各地要坚持节约使用土地,防止城市盲目扩张。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建设标准和批准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坚决禁止、严肃查处随意改变批准的规划,严重超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投资建设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继续贯彻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精神,坚决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等问题,促进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各地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运用经济杠杆,推进水资源的开源节流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要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的调控力度,严格限制地下水的开发使用。自备水用户水资源费要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数,无计量设施的,可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实际取水能力计数。要切实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为城市节水技术、设施的建设和推广运用提供资金保障。
(二)要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各地要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的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水质改善、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对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强化节水、生活用水消费意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要尽快限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中,要优先考虑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状况,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切实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严禁用水单位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交纳污水处理费的行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为促进污水资源化奠定基础。
(四)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缺水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核定,积极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要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的税收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结合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情况,适时对部分行业制定强制使用再生水的规定,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要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要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抄表到户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组织制定计量系统改造和实施方案,供水企业因此而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价格。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现计量计价制度。
(六)要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七)研究制定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不断完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水资源;各级财政要支持节水器具的推广,将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力推动供热体制改革,提高建筑能效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全面贯彻节能设计标准的工作
1.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最迟应于2005年初、地级城市最迟应于2005年底、其他城市最迟应于2006年实现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大城市要率先实施节能率达65%的地方节能标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城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地方法规为主、行政规章为辅的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建筑节能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加紧制定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标准图集,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本地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管,及时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规划、建设、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期有效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4.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节能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督,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没有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不予办理销售许可,并责令整改。
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建立节能建筑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
(二)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设施节能改造
1.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融资机制和节能服务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机制。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节能改造试点工作。节能改造应和当地旧城改造、“平改坡”等结合起来;供热计量改造要与围护结构等的节能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协调实施。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节能改造工作,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认真把好关。
(三)大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1.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
2.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
3.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4.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导和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定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六、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节约资源工作
建设系统要大力组织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的认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节约资源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部将在原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以仇保兴副部长为组长的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以指导、组织、协调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组织好本地区的资源节约工作。
2.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把资源节约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切实完成我部制定的建设系统资源节约活动的三年目标,并完善资源节约的计量、记录、报告、奖惩等管理制度,制订相应资源节约实施方案,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中,加强对城市节水、节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我部将在节水、节地和建筑节能的执法和监测过程中,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
3.广泛进行宣传。节水、节地和建筑节能是缓解城市资源短缺,保证城市稳步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提高全社会对节水、节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4.抓好能力建设。要对建设系统的干部职工开展管理知识和技术培训,加强节约资源工作的能力建设。建设系统的干部职工也要认真学习,不断提有自身的知识和文化素养,自觉在工作中紧紧围绕节水、节地、建筑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这几个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节约工作的要求。
5.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会同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摸清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行业节能、节水情况及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情况。各地应提前作好准备工作,认真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检查范围、对象,按照统一部署安排组织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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