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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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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新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推进集中供热免收居民配套费

  为推进集中供热,《办法》规定限期拆除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属居民用户的,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全天室温不得低于18℃

  哈市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哈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

  48小时以上不达标 按日双倍退热费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室温不达标 供热单位应现场测温

  用户室温不达标的,应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自被告知之时起8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

  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管理部门要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测温。现场测温须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不到场,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如果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措施改正,整改后供热主管部门现场复测。

  供热单位不退热费 从供热保证金支付

  自用户告知之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供水、供电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退还,再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如果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用户热费不退还的,直接从供热保证金中支付。

  停热申请期限延长

  停热申请期限延长。分户供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前一个供热期结束至本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不得申请停热范围为: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设定限制停热条件。

  实行两种热费收取模式

  热费收取有两种收费模式,即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

  室内供热设施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承担

  《办法》根据供热设施区域划分,分别规定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非居民用户的维修养护责任,同时明确了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按照成本价格收取费用。
 


摘自 《黑龙江日报》 2011.10.20 记者 樊金钢
 

    发布:2007-07-20 16:1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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