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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厅:宣贯节能条例 提出“三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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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学习贯彻工作,山东省建设厅近日举办宣贯会,邀请《条例》主要起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巡视员武涌作专题讲座,通过视频会议向全省建设系统直播。山东省建设厅向全省提出要求,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山东省要求,要结合实际,制定《条例》的配套政策和标准。抓紧研究制(修)订《山东省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山东省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山东省供热计量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实施细则》、《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山东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实施细则》等标准规范。

  山东省建设厅强调,要明确职责,严格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规划节能管理,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标准的设计方案,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以节能强制标准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监管,确保节能标准落到实处,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8.10.09 耿庆海

    发布:2007-07-20 16:1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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