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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将于9月1日起执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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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和《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平政发〔2010〕107号)文件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平湖市已于2014年9月1日起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平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114号),暂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新标准一年,故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平湖市自2006年起执行多层30元/平方米,高层(小高层)40元/平方米的交存标准,此标准已远低于目前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此次调整抽样选取了平湖市近年来竣工的高层、小高层、多层等住宅物业类型,测算出每种物业类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再按比例计算交存标准。调整后的交存标准为:未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住宅、别墅、联排住宅、叠加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为70元/平方米;配置共用电梯的多层住宅、联排住宅、叠加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高层(含小高层)住宅、跃层、储藏室、商铺、办公为100元/平方米;车库、车位(含人防设施)、公用设施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为70元/平方米。本交存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凡竣工验收备案在本标准执行日期之后的,按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市物业管理处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垫付相应的维修资金。

摘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5.07.06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2007-07-21 13: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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