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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5部门联合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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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本月起,荆州5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6大相关问题,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根据“一体登记原则”,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已办理土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先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当事人可以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财产范围应不包括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已办理土地、建筑物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之后该宗地内新增加建筑物,该新增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时,先办理该建筑物的首次登记,再办理抵押登记。

  个人贷款购买期房的,待房屋竣工交付后,银行部门应及时配合办理期房转现抵押手续。

  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如遇到疑难问题,金融部门应及时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办法,确保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合法有效。

 摘自 《江汉商报》 2015.05.14 记者 王子瑶 通讯员 吴越

    发布:2007-07-21 13: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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