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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用电源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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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用电源规定有哪些?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 除第1、2 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发布:2007-07-22 11: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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