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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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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1、与业主关系——被委托与委托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受雇与业主,代表业主的利益,依据监理合同中的内容及权限,全权处理有关工程建设过程建设过程的一切事宜,但监理部是业主代表,对设计工程进度与质量相抵触,投资费用等重大事项的处理,必须得到业主认可。总之,监理工程师始终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工作宗旨,开展各项监理工作。
 2、与总承包商关系——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在施工时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督促和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包括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原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技术资料。凡分包商需进行阶段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总承包商应先验收通过后再交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要为施工的顺利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验收工作。
 3、与分包商关系——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同分包商之间也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分包商在施工进度,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上确认事项,应通过总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由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再由总承包商转发给有关分包商。
 4、与设计单位关系——工作关系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无合同关系。但监理工程师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将与设计单位保持经密的联系。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设计意图,严格督促施工承建商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无权变更设计。凡发现图纸中有疑问或提出建议时,均需与设计单位进行商讨并由设计单位作出修改变更意见,设计单位如发现施工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有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并由监理单位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处理。
 5、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被管理与管理关系
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并对监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提供给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以保证项目建设在法制轨道上进行。做好工程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在设计各项需报批的施工作业时,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在措施上满足政府要求,并及时通过政府部门的批准。

 

 

发布:2007-07-23 12:1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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