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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地下室抗浮设计
成都某地下室抗浮设计
于岷红1,梁立1,马志林1
(1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事务所 成都610017 )
[摘要]:国家现行的主要结构设计规范关于地下室抗浮设计和锚杆设计没有统一意见,本文基于实际工程,参考各地方规范,详细介绍了地下室抗浮和锚杆的设计方法,系统的论述了锚杆的各种布置方法及其优缺点,对同类工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抗浮设计 ;锚杆布置 ;锚杆设计
Anti-floating Design of a basement in Chengdu
Yu minhong, Liang li, Ma zhilin
Chengdu Jizhun fangzhong Architectural design associates ,Chengdu 610017,China
Abstract:The country 's existing structural design code is not uniform view on the basement of Anti-floating design and Anchor design , based on practical engineering , refer to local code, detailing the basement of Anti-floating and Anchor design method , a systematic exposition of the Anchor variety of layout methods and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 with some reference value of similar projects .
Key words:Anti-floating design;anchor layout;Anchor design
0 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大量兴建,基础的埋置深度普遍较深,在这个深度范围内,有时可能遇到多层地下水,如地下水位较浅,它对建筑平面内纯地下室部分产生一个较大的向上的压力作用,当结构本身重量不足以克服此压力时,需进行抗浮设计。《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1]第3.0.2条规定“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在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室的抗浮验算中,国家规范和各地方规范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种: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第3.2.5条第3款规定: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现行国家主要结构设计规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3]第5.2.1条规定,地下室抗浮稳定性验算应满足下式的要求:W/F≥1.05
式中 W为地下室自重及其上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总和(注:标准值的意义在于荷载的分项系数为1.0);F为地下水浮力(注:此处F应为地下水浮力的标准值,不需要考虑水浮力作用的荷载分项系数)。
3) 《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4]第3.1.8条第5款规定:在验算建筑物之抗浮能力时,应不考虑活载,抗浮安全系数取1.0。即满足下式要求:
建筑物重量(不包括活载)/水浮力≥1.0
建筑物重量及水浮力的分项系数取1.0。
以上三种要求中,“广东标准”和“北京细则”总体表达上应是一致的,只不过广东省规定的安全系数稍高。当需进行抗浮设计时,常用的措施为加大结构尺寸或压重、采用抗浮锚杆或抗浮桩。应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应考虑地下水浮力对地下室底板的作用,保证地下室底板构件在地下水作用下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满足构件的抗裂或裂缝宽度的控制要求。以下结合成都某地下室详细介绍其抗浮和锚杆的设计。
1 工程概况
某工程地下室部分为二层,主要功能为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室平面尺寸为约140×89m,标准柱跨为7.8×7.8m,建筑面积约18538平方米。地下一层层高3.8米,地下二层层高为3.7米,如图1所示。首层顶板的塔楼以外部分有约0.9米厚的覆上,基础形式为柱下独立基础加防水板。
2 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2.1 工程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