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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芜湖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也是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求,管理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六条 县人防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国土、环保、房管、教育、公安、通信等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职责与义务,积极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各有关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联合审批机制。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由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七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2、新建居民住宅楼(含危房翻新住宅),除第1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3、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外地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县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负责统一就近异地修建:
1、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2、建设地段地下管线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3、按本规定第八条第3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简直首层建筑见米的项目。
第十条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皖价房[2003]258号等文件的规定计收。标准为:10层及以上或基础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收;10层以下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收;10层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的办公、商业、会所、管理用房及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计收。
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异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房地产开放企业据实际列入建筑项目开发成本(直接出售或出租除外)。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县人防办审核批准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异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
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费。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难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县人防办应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和管理。收取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并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严格人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挪用。年度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垂直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人防办参与城市应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的规划评审。主要审查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异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人防建设需要应纳入城市土地出让、划拨规划。发改部门的批复工程立项报告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要明确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规划部门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作为规划设计要求内容之一,下达的建设用地规划要点明确总建设面积时,一并明确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并抄送县人防办。建设单位应主动到县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未经县人防办审查批准的,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的发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经县人防办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空间开发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县人防办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照规定免交有关规费。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予以法律保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对修建专用、配套工程的,县人防办可以利用异地建设费给予适当补助。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并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战时、人防工程由县人防办统一安排,无偿使用。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防空警报信号。
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勘探、设计、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监理应由具有人防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承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不得转让业务,已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施工图,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对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措施的预留预埋和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建设施工时一并安装到位。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县人防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县人防办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文件资料要包含平战转换预案和实施计划。
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县人防办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实行维护管理年检制度。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县人防办负责;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和县人防办衣服筹集经费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道县人防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县人防办审查批准。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建。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异地建设费标准向县人防办缴纳建设费用,由县人防办组织异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注重质量,分类建设,便于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由县人防办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民兵组织序列,分类管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在军事机关和县人防办的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那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不断增强全民额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 本办法未经事项参照市以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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