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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防发〔2006〕16号)
各区、县人防办、建委(房管局)、安全生产监督局:
为安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民防局、市建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经首都地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疏散走道净宽(米) ││ │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米) ├─────┬────┤│ │ │单面布置房│双面布置││ │ │间 │房间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1.40 │1.50 │1.60 ││育场所 │ │ │ │├─────────────┼────────────────┼─────┼────┤│医院 │1.30 │1.40 │1.50 │├─────────────┼────────────────┼─────┼────┤│旅馆、餐厅、居住 │1.00 │1.20 │1.30 │├─────────────┼────────────────┼─────┼────┤│车间 │1.00 │1.20 │1.50 │├─────────────┼────────────────┼─────┼────┤│其它民用工程 │1.00 │1.20 │1.40 │└─────────────┴────────────────┴─────┴────┘
(五)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六)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七)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
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不应大于15米;安全出入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入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九)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十)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十一)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可设置电铃等警报设施。在安全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十二)应保持工程原有结构使用,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建筑结构、防水层无破坏。
第三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
(二)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三)有完善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
(四)坚持检查维护本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保证无积尘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许可证,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职业教育培训。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
(四)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八)如需改变地下空间的实际使用用途,必须重新报所在地区人防、建设(房屋)等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
(九)使用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十)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单位和使用人应当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十一)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工程。
第五条 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标准
(一)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五)鼓励商(市)场等人员流量大的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要有紧急疏散图。
(二)地下空间内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其空间布局的,应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三)用于经营旅馆业的,应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须遵守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 地下空间汽车库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二)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三)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四)禁止改变地下汽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第八条 使用地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七)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八)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商店、市场)、体育运动场所;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九)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
(十)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附则
(一)对违反本规范使用地下空间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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