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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必须实现八个转变
城市污水是城市中各种污水和废水的统称,它由各种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三部分组成。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城市污水排放量越来越大,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将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资料显示,整个水体污染中,农业畜牧养殖业排放量约占40%,工业约占30%,城市污水约占30%~40%.因此,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好坏十分重要。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发展迅速,成绩巨大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关注和重视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特别是1998年以来,污水处理事业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根据建设部普查,到2006年年底,全国656个城市共有城市污水处理厂814座,日处理污水能力为6310万立方米,排水管道长度26.1万公里。城市污水年处理总量201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57.01%,其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为44.1%.
纵观世界各国的城镇化发展进程,都经历了一个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付出了相当代价,发展有快有慢。据了解,到2004年底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巴西仅为38%%,俄罗斯为90%,英国为100%.韩国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实施国家污水管理计划,当时人均GDP大约为7000美元。经过了20年的时间,韩国污水处理率达到了80%.
尽管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效率、水平与环境要求差距很大,但必须看到中国的城市污水处理发展速度很快,成绩巨大。1978年全国只有37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约为64万立方米;1998年全国有398个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583万立方米;即使在“九五”末的2000年,也只有427个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2158万立方米。
与1998年相比,短短8年时间,2006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量增长1.9倍,污水处理率也由1998年的29.56%增至2006年的57%,增长幅度达192.9%,几乎翻了一番。
应该说,与世界各国比,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发展是世界所有国家中最快的,这也是中国政府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
中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之所以发展较快,主要是由于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同时,不可否认的是1998年起实行的扩大内需政策,发行国债的一部分投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起到了极大的带动作用。特别是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指引全国各族人民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为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二、城市污水处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取得以上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但是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还相当艰巨。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00万吨;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00万吨,再生水能力100万吨,形成COD年消能力60万吨。整个任务与“十五”末的能力相比几乎翻了一番。
目前,要实现上述目标,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繁重。计划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吨,参比2006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需要翻一番。各级财力投入不足,资金短缺仍是制约工程建设的突出问题。二、污水收集管网与厂区建设不配套,运行经费不落实,使部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项目负荷率偏低甚至不能正常运行。三、相关处理技术设施改造有待加强。现有污水处理工艺需要改造,增加脱磷除氮设施,污水污泥处置问题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四、政策法规不健全,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难度大,再生水利用重视不够,城市污水排放和处理的监管体系没有建立,监管力度亟待加强。五是在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
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两个基本点:
第一是如何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城市污水处理是地方政府的事权,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既是最终的实施主体,也是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要实现城市污水减排的目标,除了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之外,关键还是要通过政策的制定,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没有积极性,只靠中央政府的号召和要求是无法落到实处的。相反,只要地方政府想干的事情,就能克服一切困难,动员一切资源,想尽一切办法干成干好。
第二是如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市场的作用是巨大的,市场发挥作用也是有规律的。按照“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要增加4500万吨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300万吨削减COD能力,专家估算,约需投资人民币3300多亿元。这些投资,仅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很难做到。更重要的是,投资主体不转变,效率难以提高。即使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了,也难以正常运转。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型作用。通过开放市场,理顺价格和收费,制定优惠政策等,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收益,以最大程度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上来。
三、城市污水处理发展必须实现八个转变
面对新的形势,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污水处理发展上必须实现八个根本转变:
(一)在认识上,变废水为资源
在对城市污水的认识上,人们经历过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由于技术手段和认识的限制,人们曾经把城市污水看作是“废水”。既然是废水,自然就是简单处理完后向下游排掉就可以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水资源短缺的压力越来越大,追究城市水危机的根本原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是水的社会循环超出了水的自然循环可承载的范围。因此,只有充分尊重水的自然运动规律,合理科学地使用水资源,使上游地区的用水循环不影响下游水域的水体功能、社会循环不损害自然循环的客观规律,从而维系或恢复城市乃至流域的良好水环境,才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这就要求我们从“取水—输水—用户—排放”的单向开放型的用水模式转变为“节制地取水—输水—用户—再生水”的反馈式循环流程,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实现这一重大用水模式的转变,加强污水再生利用是是关键。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城市污水已不再是废水,而是一种宝贵的资源。既然是一种资源,就要最大程度的利用。提高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率,一是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节约了有限的水资源。
(二)在规划上,变大集中为合理布局
正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过去在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划布局上,一般都是把城市污水处理厂安排在城市的下游,靠管网拦截,重力自流,把城市污水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到下游的自然水体中去。现在城市污水是一种资源了,必须重复利用。如果仍采取过去的规划布局,城市污水处理完,如要利用就需要再重新铺设新的管道,采用分级提升的办法,输送到城区用户。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工程建设成本和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形成极高的运行成本,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社会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因此,没有合理的污水处理厂的布局,就没有水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也不可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所以,必须改变过去“大集中,大排放”的规划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处理,有利使用”的原则,重新审视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适当采取分散、小型、多级、循环的方法,合理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促进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
(三)在工艺上,变单一为综合
同样是由于过去对城市污水认识上的偏差,不仅形成了规划布局上的不合理,而且也造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工艺上的先天不足。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采用的是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部分二级处理工艺中也没有考虑除磷脱氮功能,出水没有消毒工艺,不适应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的要求。
因此,在城市污水处理的工艺上必须按照“最大化利用”的原则,从当地实际情况需要出发,争取由单一的处理工艺改造为综合处理工艺,通过积极推广各种膜分离技术、臭氧氧化技术以及安全消毒技术的应用,努力改善城市污水处理水平,达到再生水的指标要求,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同时要努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技术进步,推广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四)在建设上,变政府为主为社会为主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保护好水环境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但政府的责任不等于政府包办,凡是市场能发挥作用的,凡是企业能够做的,都应该让市场和企业去做。
过去,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不够,社会经济水平不高,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上来。现在,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继续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要改变以往政府在城市污水处理建设中的主导地位,逐步让社会力量成为建设的主体。政府投入的建设资金主要发挥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建设。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创造的“社会建厂,政府配网,加强监管,按处理量付费”的政企合作模式值得推广。
(五)在运营上,变事业单位为企业
目前,许多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还仍然是事业单位。这不仅造成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还形成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府和污水处理单位由于共同利益关系,难以相互监督与制约。因此,必须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企业化改造,并彻底与当地政府脱钩。在转企改制工作中,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加强政府监管,切实做到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改变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直接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市场监管等方面。
(六)在投资上,变拨款为补贴与奖励相结合
不可否认国债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以往的投资方式,容易造成地方上“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的心理,争项目,跑投资,效率不高、铺张浪费。部分欠发达地区还存在建设标准过高,管网投资不配套等问题,这种传统的投资方式需要彻底改变,以确保国家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按照目前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中央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的投资应主要起引导和扶持作用。因此,借鉴各方面改革的经验,中央政府的投资应采取补贴与奖励的方式:
1、对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和西部困难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予以补贴。这样做的结果,一能够对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起到一种引导作用,二对西部困难地区,实际上是一种生态补偿。
2、对城市污水处理发展好的予以奖励。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运行情况(负荷率),削减COD的成效(削减率)等主要指标严格考核,对各地城市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奖励“快牛”,直接兑现。谁发展的快,谁就得好处。
(七)在考核上,变以量为主为量、质结合
在以往的考核体系中,只是注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出水标准,而对进水水质基本不监控。重“量”而不重“质”的考核方式,带来了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城市水体污染物削减效果不理想的后果,甚至出现了抽取河道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入原来河道的消极现象。
因此,要改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考核方式,要变以量为主为以量、质结合为主,要把主要污染物削减的效率作为评价城市污水处理成效的主要指标。逐步建立“COD、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的削减与污水处理费的核拨挂钩”机制。不仅要督查实际处理的污水量,还要考核COD、氨氮、总磷的削减量,并和污水处理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结合,促进企业切实提高污水处理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八)在监管上,变临时为常态
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与正常运行,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目前,在城市污水处理监管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工作明显滞后。在工作方法上基本是临时抽查,“事后评价”,这种监管方式使得监管工作时常处于被动状态。
必须尽快建立起“事先、事中、事后”为一体的常态监管机制,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完善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二十四小时监控,形成灵敏高效准确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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