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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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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当尽快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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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0 10:2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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