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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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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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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0 10: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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