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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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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现场保护

  在实施事故救援过程中,事故现场状况比较复杂。事故现场的真实状况,对于事故调查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十分重要。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事故现场保护的义务主体和要求不明确,过失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和损毁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事故调查带来了很大困难。对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别对事故单位的保护和现场物件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事故现场的保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这里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是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定义务。所谓“有关单位和人员”是事故现场保护义务的主体,既包括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也包括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只要是在事故现场的单位和人员,都有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的义务。二是禁止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论是过失还是故意,有关单位和人员均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有上述行为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现场物件的保护。有时为了便于抢险救灾,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某些物件的状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纪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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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0 10: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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