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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临考模拟卷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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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临考模拟卷】职业培训教育网老师整理了2015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临考模拟卷,希望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但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min送达,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中关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2.开标过程中,组织有关公证人员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是确认拟开标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3.招标人在唱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B.C.D的处理均不正确。

(1)针对投标人B的投标函上有两个投标报价,招标人应直接宣读投标人在投标函(正本)上填写的两个报价,不能要求该投标人确认其报价是这中间的哪一个报价,否则其行为相当于允许该投标人二次报价,违反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原则;

(2)针对投标人C在投标函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无须去查对工程报价汇总表,仅需按照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唱标即可;

(3)针对投标人D的投标函没有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同时又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招标人仅需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唱标内容进行唱标即可,而招标人唱标后宣布投标人D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属于招标人越权。

4.法规中规定,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通称为废标。所以,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但由于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min送达,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的规定,属于投标人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应当经过初步评审,对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六题

1.该项目招标活动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近3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

理由: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应获该项目所在省优质工程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联合体中标,招标人与该联合体的牵头人订立合同。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不妥之处:开标前投标人可修改或撤回文件。

理由: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问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预计材料费:1000万元×60%=600万元

材料费的期望值:600万元×[(1+10%)×0.3+(1+5%)×0.5+0.2]=633万元

实现3%的期望利润的不含税报价:(1000-600+633)万元×(1+3%)=1063.99万元

该报价按承包商原估算总成本计算的利润率:[(1063.99-1000)万元/1000万元]×100%=6.399%

3.每月承包商C应得的工程款:1100万元/11=100万元工程款的现金流量图如图2.2所示。

4.工期缩短1个月每月应得的工程款:1100万元/(11-1)=110万元工程款结算与提前竣工奖的现金流量图如图2—3所示。

由于1020.53万元<1026.50万元,所以承包商C不应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第七题

1.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程序如下:①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木制家具领域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②制订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及办公桌椅、书柜的具体结构形式、规格尺寸、外观及五金件要求等事项;③邀请谈判供应商,在生产办公桌椅、书柜等方面有良好信誉的生产厂商中择优选择5家供应商参加谈判;④发出谈判文件,针对确定的谈判对象发出谈判文件;⑤谈判,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谈判申请文件,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谈判,统一质量标准、技术参数、需求等;⑥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要求所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⑦评估报告,谈判小组完成评估报告;⑧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⑨合同签订,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⑩合同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所以判断一个采购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项目,应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仅当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同时采购项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限额标准以上时才能界定为政府采购项目。所以,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匕判断,本次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3.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条件是: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所以本案中采购人代表数超过了谈判小组总人数的1/3.

发布:2007-08-05 12: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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