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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相关问题问答(四)
问题十三:为何要推行全费用综合单价?
答:国际上通行的清单综合单价一般是指一个项目的单价。该项目可以是分部分项工程,也可以是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甚至可以是一个实物量项目。但是无论是什么项目,其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的所有费用,其中管理费包括公司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现场经费等间接性费用。
我国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对综合单价的定义是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该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是非完全综合单价,与国际上的综合单价的概念并不一致。现行的定额是以工料机单价形式算出工料机费用,再以其为基数乘费率的形式计算管理费等费用,可以称之为工料机单价。
推行全费用综合单价,是相对目前清单计价的非完全综合单价、定额工料机单价而言的。它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是有利于工程单价的工程成本及利润透明化。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无论处于何种阶段,该单价均可以直接用于各阶段工程计价。并且与工程成本的关系更直接,可以直接用于分包工程的单价分析或比较。并可以通过综合单价分析表,可以直接反映该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使工程单价的构成更加透明,更接近市场实际。
二是便于各阶段的单价分析和汇总。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后,估算阶段的一个单位工程的指标,来自于概算阶段多个项目的汇总,概算或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来自于多个预算单价的汇总,因全是全费用综合单价,因此可以直接进行汇总,这将使单价的分析和汇总变得容易。
三是有利于促进定额编制水平的提高。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后,每个项目的综合单价将贴近市场交易价格,这将促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高定额的准确性,促使定额更贴近市场。
四是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好信息服务。实行全费用综合单价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各个阶段的综合单价,也可以以全费用定额的形式提供服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按国家通行的做法,发布权威的、满足各阶段工程计价需要的综合单价,真正实现及时、准确的市场参考信息。
问题十四:如何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
答: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是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于各自的工作岗位,应用工程造价管理的知识与技术,为实现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多要素的工程管理目标而进行的连贯性工作。在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30年代以来,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开始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80年代末,国际造价工程联合会(ICEC)提出“全生命周期管理(LCC)”的造价理论,就是指基于一个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建造、使用、拆除等阶段,综合进行成本的预测和控制。
从我国发展历史来看,1988年,原国家计委《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8]30号)指出: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建立健全投资主管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有关单位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责任制。首次提出了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投资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20多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我国基本形成了发改管前期(立项)、建设管实施(招投标、建造)、财政审计管竣工(决算审计)的“多龙治水”的现状,同一个工程项目的造价分阶段管理,前后未直接衔接,造价无法有效控制。
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其中第5条要求: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指出: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实现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与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结算价政策衔接。提出了建立健全全过程造价管理制度的要求。 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是要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协调发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各专业部门的政策,使得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造价政策相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
二是要加快基本建设立法。跨部门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给予项目法人或业主真正的造价预测和控制的决策权,并落实其责任,避免政府各部门对项目的微观直接干预,保证项目法人或业主对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权。
三是完善全过程计价依据服务。完善各专业工程覆盖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保证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估价有据可依,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有据可查。
问题十五:为什么要完善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答: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承包双方关注的焦点。在价款结算时,常有扯皮或纠纷发生,导致结算无法进行,甚至出现拖欠工程款等现象。
2004年,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争议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对规范发承包双方的结算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在我国稳增长和加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大环境下,拖延工程结算的问题有蔓延的趋势。许多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要求保质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却无法拿到结算款,契约精神无法体现,市场经济基础受到侵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与财政部沟通并达成共识,拟在总结办法实施10年的基础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完善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并在推出新办法的同时,开展宣贯和督查,对工程结算难现象进行整治,引导行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意识。
问题十六:如何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程建设投资的不断增长,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也日益增多,针对工程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也不断增多,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据统计,仅重庆一地,每年官方参与协调的拖欠工程款件数超过100起,金额超过1亿元。 为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保证建筑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对计价依据的解释和答疑等工作,主动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解,化解了大量后期的仲裁和诉讼工作。如北京市每周定期对外举行答疑,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重庆市联合本地仲裁委员会,成立建设工程仲裁员,为调解结果合法性提供了范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18条规定: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指出: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转变职能,创新调解方式提供了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自身组织,或委托当地专业协会组织成立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以专家调解的形式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还可以引入仲裁,保证调解结果合法性。最终解决造价纠纷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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