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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的固定价格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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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隆豪公司观点:方升公司要求按照定额结算已完工程工程价款的主张和理由,因不符合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不成立。方升公司的主张旨在突破合同约定打破双方当事人之

隆豪公司观点:

方升公司要求按照定额结算已完工程工程价款的主张和理由,因不符合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和法律规定,故不成立。方升公司的主张旨在突破合同约定打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完全能够满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观点:

方升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隆豪公司主张方升公司延误工期,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支持。方升公司施工的基础和主体工程通过了验收,只是存在整改项目,未有证据证明方升公司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合格,隆豪公司该部分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隆豪公司书面通知方升公司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未完成全部的施工内容。案涉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方升公司已完工程价款的计取,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计价条款为依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造价咨询部就案涉工程方升公司已施工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分别就相应的鉴定内容出具了鉴定意见。

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有明确约定,虽然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并且合同已经解除,但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方升公司关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因隆豪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了变更,本案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不再适用合同中关于固定单价的约定,应当按照定额进行结算的主张旨在于突破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打破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合同解除后,由于案涉工程为未完工程,无法直接以固定价计算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将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计算出方升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程价款,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及《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等相关资料,计算出定额预算总价款8909.8947万元,合同约定的总价款6824.6673万元,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下浮比例为76.6%,方升公司已完工程定额预算价为4065.2058.万元,已完工程项目鉴定价格为3272.3973万元(包括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1451.136.万元)。由于方升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签证单所涉工程量及价款的真实性。因此,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1451.136万元应从鉴定意见已完工程合同价款3272.3973万元中扣减。方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3127.2837万元。

二审法院观点:

方升公司不存在工期延误现象,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方升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构成违约。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属于对合同义务的严重违反,构成了根本违约。

第一,就本案应当采取的计价方法而言。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按约定建筑面积量价合一计取固定总价,即,以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每平方米1860元乘以建筑面积作为固定合同价,合同约定总价款约6834.57万元。作为承包人的方升公司,其实现合同目的、获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因此,本案的计价方式,贯彻了工程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三个阶段,即三个形象进度的综合平衡报价原则。

其次,我国当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遍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这是由于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相对较高且大多包死,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等所致;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安装、装修工程大多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本案中,方升公司将包括地下部分、结构施工和安装装修在内的土建加安装工程全部承揽,其一次性包死的承包单价是针对整个工程作出的。如果方升公司单独承包土建工程,其报价一般要高于整体报价中所包含的土建报价。作为发包方的隆豪公司单方违约解除了合同,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1860元作为已完工程价款的计价单价,则对方升公司明显不公平。

再次,合同解除时,方升公司施工面积已经达到了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的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方升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果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约6834.57万元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平,这也印证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

最后,根据本案的实际,确定案涉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第一种方法的应用,是在当事人缔约时,依据定额预算价下浮了一定比例形成的合同约定价,只要计算出合同约定价与定额预算价的下浮比例,据此就能计算出已完工程的合同约定价。鉴定意见书即采用了该种方法,一审判决也是采纳了该鉴定意见。遵循这一思路,本案已完工程的价款应为:6824.6673万元(鉴定的合同总价款)÷8909.8947万元(鉴定的全部工程预算价)×4065.2058.万元(鉴定的已完工工程预算价)=3113.9476万元。然而,无论是鉴定意见书还是一审判决,采用这一方法计价存在着明显不合理之处:一是现无证据证明鉴定的全部工程预算价8909.8947万元是当事人缔约时依据的预算价,何况合同总价款6824.6673万元也是通过鉴定得出的,并非当事人缔约时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二是用鉴定出的两个价款进行比对得出的下浮比例,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关联,如此计算出来的价款当然不可能是合同约定的价格。三是如采用这一种方法,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大致为:3113.9476万元+1350万元(被隆豪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价款)+1460万元(剩余工程价款)=5923.9476万元。由此,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将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万元,两者相差910余万元。显然,如采用此种计算方法,将会导致隆豪公司虽然违反约定解除合同,却能额外获取910余万元利益的现象。这种做法无疑会助长因违约获得利益的社会效应,因而该方法在本案中不应被适用。四是虽然一审判决试图以这一种计算方法还原合同约定价,但却忽略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至隆豪公司解除合同时,方升公司承包的土建工程已全部完工,隆豪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破坏了双方的交易背景,此时如再还原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价款,既脱离实际情况,违背交易习惯,又会产生对守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后果。

其次,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计算本案工程的工程价款,本案已完工程价款应为:408天(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6月25日)÷506天(2011年5月15日至2012年10月1日)×68246673.6元(鉴定的合同总价款)=5502.8938万元。采用这一种方法,与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以单位工程内完成工程量考核进度的交易习惯相符。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为:5502.8938万元+1350万元(被隆豪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价款)+1460万元(剩余工程的工程价款)=8312.8938万元。隆豪公司应支付的全部工程价款明显高于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万元,两者相差1478.3238万元,此时虽然符合隆豪公司中途解除合同必然导致增加交易成本的实际情况,但该计算结果明显高于已完工工程相对应的定额预算价4065.2058万元,对隆豪公司明显不公,因而也不应采用。

再次,如采用第三种方法即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则已完工工程价款应是4065.2058万元+1350万元(被隆豪公司分包出去的屋面工程)+1460万元(剩余工程的工程价款)=6875.205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总价6834.57万元仅高出36万余元。此种处理方法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逾期的价款较为接近,因而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另外,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亦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以及《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等相关规定,审理此类案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一审判决没有分清哪一方违约,仅仅依据合同与预算相比下浮的76.6%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然而,该比例既非定额规定的比例,也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比例,一审判决以此种方法确定工程价款不当,应予纠正;方升公司提出的以政府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价结算本案已完工程价款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未完待续)

发布:2007-11-06 11: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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