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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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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1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错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 后,甲索回该设备行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1万元 .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1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没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E不对?

  【回答】学员shaohuan0929,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E选项,侵权行为主要强调的是过错,而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应该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本题乙和丙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E是不正确的。

  ★问题所属科目: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责任编辑:草薰南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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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6 10: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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