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正版考试用书增值服务第五次(三)
1B432012 熟悉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1B432020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1B432021 掌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共分为六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二类: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三类: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类: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类: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六类: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B432022 了解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见表1B432022-1.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表1B432022-1
序号 |
企业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
1 | 特级企业 |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
2 | 一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m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3 | 二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m的桥梁,长度<100m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
4 | 三级企业 |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m,单跨跨度<40m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
1B43203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1B432031 掌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作了如下规定(节选):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B432032 掌握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对公路工程承包人安全责任作了如下规定(节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1B432033 掌握公路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1)建设单位项目或技术负责人;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5)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由5名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1B432034 掌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与报告的规定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如下(节选):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B432040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1B432041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B432042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1)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1B432050 公路工程验收条件与内容
1B432051 掌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 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5)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1B432052 掌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
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5)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6)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1B432060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1B432061 掌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根据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信用信息征集。
部负责制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征集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奖惩信息,以及部审查、审批资质企业的基本信息、列入部建设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等。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部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做好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部。
2)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1)评价主体和主要内容。现阶段,守法评价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评价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的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评价双方的争议,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等级划分。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
(3)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信用等级划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随着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交通部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
(4)评价周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1~2次。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应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强化信用行为的动态管理。
3)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平台按部、省二级建立,各有侧重,互联互通。部负责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研究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4)信用奖惩机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要给予宣传和表彰,可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通过各种奖励措施,逐步建立对诚信单位的长效激励机制,使之真正获得诚信效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从业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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