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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精华总结: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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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2)缔约过失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0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外。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这里不应适用《担保法》有关双倍定金返还的规定。因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定金罚则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投标保证金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前,其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而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返还规定。

  3.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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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7 10: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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