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冲刺要点(四)
1.投标保证金方式有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五种。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总投标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记忆技巧——投保金:2358)。(注意:和勘察设计的不同,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为2 %,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中标人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确定中标人的记忆技巧——1530)
4.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设计-采购总承包(E-P);
(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5.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转包与分包问题。转包是完全禁止的,分包是允许的,但是必须依法进行。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与不良行为记录两类。
8.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9.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看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还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销。
10.要约邀请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5种。
11.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合同七条款)的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1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4.《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2)合同有关条款或者(3)交易习惯确定。(注意:1、2、3顺序不能颠倒)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5.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7.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8.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但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19.合同有效成立的四个条件:
(1)主体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缺此条件,构成效力待定合同;
(2)主观条件:意思表示要真实。缺此条件,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内容条件:合法;合德;
(4)形式条件: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缺少后两个条件,构成无效合同。
20.无效合同的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可履行性;自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类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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