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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法律责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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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犯罪构成(四个要件)

  ■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上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主体

  ☆指实施施工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12.主刑(5类)

  ■管制

  ☆对罪犯不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劳动(可每月回家一二天,酌量发给报酬)

  ☆期限为1月以上6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之前1日抵折1日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自由,强迫劳动改造

  ☆期限为6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之前1日抵折1日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强迫劳动改造

  ☆判无期,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

  ☆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13.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罚金 (罪犯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

  ■没收财产(没收犯罪人合法所得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

  14.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财产、赔偿损失的区别

  ■从法律责任的性质上分

  ☆罚款是行政处罚

  ☆罚金是刑事责任中的附加刑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

  ☆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中的附加刑

  ☆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

  ■从内容上分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仅限于违法部分,而没收财产,包括罪犯合法所得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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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1: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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