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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合同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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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如下

  ☆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2.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3.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合同计价方式

  ☆固定价

  ☆可调价

  ☆成本加酬金

  ■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7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两个合同

  ☆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重点难点】受偿顺序为:购房人-施工单位-银行

  7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称为民间借贷)的特殊规则

  ■借款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可以灵活约定形式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

  ■借款合同利息可适当高于法定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允许复利

  76.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形式

  ☆期限6个月下,可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交付出租物

  ☆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保证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租金

  ☆恰当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不得擅自在租赁物上改善和增设他物

  ☆及时通知义务

  ☆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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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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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8 11: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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