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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加强景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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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

  近年来,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内农民建房逐年增多,新建房屋规划布局不合理、占地多、面积偏大、建筑风格与景区不协调等问题较为突出,违规乱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风景名胜资源。对此,江西省高度重视,省住建厅要求全省各风景名胜区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农民建房,集中力量整治违法违规建房,杜绝违反规划、乱搭乱建、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现象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风景名胜区内的农民建房,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没有规划的地段不准审批农民建房。农民在景区内建新房,除严格按规划选址外,还应注重外立面、高度、色彩等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农民新建住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为有效指导农民建房,严把规划设计关,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主动会同当地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印若干套与景区风格相协调的农村住房设计图纸,供农民建房选用。景区内的危旧房改造也应服从规划,不得擅自加层,其建筑高度及外立面的设计必须经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审定。

  《通知》强调,要认真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严格审查建房条件,非本村农民不得在村内申请新建住房。切实加强对景区内农民建房的批后管理,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督导农民严格按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建房。同时组织对辖区内农房建设活动进行一次专项治理,针对历年来遗留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通过专项治理,使违法违规建筑受到查处,该整改的限期整改,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4.09.22 记者 王纪洪

    发布:2007-07-20 16:2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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