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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集中居住区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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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农村集中居住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项目实施主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缴存。其中,个人缴存标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确定,项目实施主体缴存部分,则分“多层(含三层及以下)住房为主”和“高层(配电梯)住房为主”两类,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和2%缴存。

  《通知》指出,在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前,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统规统建小区发生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主体负担,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一定补贴。统规自建小区发生的维修费用则由小区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共同分担。资金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专项维修资金应纳入专户统筹监管。《通知》还表示要对2004年以来全市建成入住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配套未到位的小区,确保在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改任务。
 


摘自 《成都日报》 2011.09.13 记者 李晓帆
 

    发布:2007-07-20 16: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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