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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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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在许可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2)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和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下列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1)地下管线的防护:地下管线的种类和具体位置、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2)外电防护:外电与建筑物的距离、外电电压、应采用的防护措施、设置防护设施施工时应注意的安全作业事项、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3)深基坑工程: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护壁、支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计算和验算、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以及安全作业注意事项等;对于特殊结构的混凝土模板支护,设计单位应当提供模板支撑系统结构图及计算书。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按照“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质量负责。《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目前对设计行业已经实行了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注册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注册职业人员应承担的设计质量和安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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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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