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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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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对事故责任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并用。

  (1)行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行政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企业主体两类,责任主体不同则责任追究的规定也不同。行政主体包括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中的工作人员。企业主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两类主体因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责任者中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体也包括行政主体和企业主体两类。两类主体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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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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