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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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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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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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