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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总结: 项目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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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素质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必须将其应负的施工安全责任法律化。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的规定,结合建设施工的实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代表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组织实施中劳动力的调配、资金的使用、建筑材料的购进等行使决策权。因此,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为了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的管理,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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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3 15: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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