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标师考试法规与政策: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文章摘要:2015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点: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1)招标投标争议民事诉讼的含义
诉讼,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也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的所有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解决。
(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在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当然,由于招标投标争议一般标的额较大,较为复杂,一般都不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制度是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基础。
4)两审终审制度。招标投标争议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是终审裁判,当事人有权上诉。
(3)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既涉及级别管辖,也涉及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分工。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在招标投标争议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争议的标的额。由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有时甚至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分工。如果招标投标争议发生时,合同已经成立,如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按照合同争议确定地域管辖。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招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则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招标投标争议发生时,合同尚未成立,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当按照合同争议确定管辖;另一种是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证据充分与否将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败。
1)证据的种类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2)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与仲裁中的情况相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在诉讼中一般也需要进行鉴定。
(5)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于招标投标纠纷一般争议数额较大,且较为复杂,一般都适用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内容为:
1)起诉和受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如果招标投标争议符合上述条件,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有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起诉;
⑤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⑥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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