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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四章:联合体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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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 联合体的构成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布:2007-08-06 18: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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