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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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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标文件的签收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送达后,招标人应签收保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4条均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发布:2007-08-06 18: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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