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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三章: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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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效期以及提交与退还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以及提交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因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发布:2007-08-06 18: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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