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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三章: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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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 投标邀请书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招标公告的内容基本一致,只需增加要求潜在投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邀请书”的条款,就专门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以前,用传真或快递方式向招标人“确认”是否收到了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标采用了公开选择邀请合格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必须注意的是,对上述3.3.1-3.3.3各节中,凡涉及不同类型项目招标公告内容的,都应增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关于“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发布:2007-08-06 18: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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