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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三章:自行招标条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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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

  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①事前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或者报送材料有遗漏的,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商务部规定企业从事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即没有按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不能擅自进行国际招标。

  ②事后监督管理

  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发布:2007-08-06 18: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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