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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三章:邀请招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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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1)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发布:2007-08-06 18: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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