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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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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根据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

发布:2007-08-06 18: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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