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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考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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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在实质上已经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与《合同法》一般性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同,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发出后。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的一种特殊订立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中标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ys
发布:2007-08-06 18: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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